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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垃圾发电产业政策特点

  • 发布时间:2010-03-29

      促进可持续发展,自1994年以来,政府有关部门在垃圾发电产业结构、产业技术、产业投资、产业税收等方面制定了许多政策法规。这些政策的特点如下:

      1、国家对垃圾行业的产业政策,首先是从结构定位上将它确定为新能源产业、环保产业和需要重点扶持的产业,而且需要产业化。其内容广泛,涉及垃圾焚烧处理技术、环保排放标准、鼓励和扶持垃圾焚烧发电等各个方面,政策不仅具有相对的完整性,而且规定越来越具体、越来越全面,垃圾处理产业的法制化、规范化处于一个迅速上升的完善阶段。
      2、在相关政策和规章逐步完善的情况下,允许和鼓励各类企业参与竞争。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通过招标将垃圾焚烧发电厂交给符合条件、有信誉、有保证的企业来建设和运行管理,体现了我国政府实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会公用事业的改革方向。
      3、突出市场化运作规律,利用经济杠杆来鼓励、保护项目企业的合法权益。国家针对垃圾发电产业的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一是发电量全部收购;二是免除增值税的征收,并在所得税上享受减免政策;三是有关部门以垃圾处理补贴的方式向企业支付服务费。
      4、加强政府的监管职能,按照垃圾焚烧有关技术参数和污染排放物控制标准实施行业监管,以实现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垃圾发电产业的发展方向。
      5、技术政策的重点是要加大对现有本土垃圾焚烧发电技术和国产设备的鉴定、推广和使用,尤其是针对那些国内现有的已经经过实践证明是成功的垃圾焚烧发电技术和国产设备,应及时地、系统地拿出权威性评审意见,尽快使之标准化。
      6、《京都议定书》生效后,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正在积极采取措施控制污染物的排放,以履行该议定书所规定的每国温室气体的减排义务。

      近年来,国家制定的相关政策有:

      1、1995年10月30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1996年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意见》通知(国发[1996]36号);
      3、1996年,国家经贸委、计委、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国经贸资(1996)809号文,把垃圾焚烧发电列入了“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享受有关减免税政策;
      4、国家计委、科技部1999年下发的计基础44号文《国家计委、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可再生资源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5、2000年2月,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公布〈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其中包含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成套设备;
      6、2000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生活垃圾污染控制标准》;
      7、2001年,国家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科技部等(联合出台)发布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8、2002年6月,国家计委(现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四部委联合出台《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
      9、2006年,明确垃圾焚烧发电属于可再生能源发电中的生物质发电,根据《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生物质发电价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05年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加补贴组成,补贴电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25元;
      10、2006年,国家环保总局下发《关于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06】82号)要求:“以下区域一般不得新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1)大中城市建成区和城市规划区;(2)城镇或大的集中居民区主导风向的上风向;(3)可能造成敏感区环境保护目标不能达到相应标准要求的区域。”;
      11、2007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同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编制的《全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十一五”规划》指出,在经济发达、生活垃圾热值符合条件、土地资源紧张的城市,可加大发展焚烧处理技术;
      12、2007年,国家发改委发布《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其中明确鼓励“在经济发达、土地资源稀缺地区建设垃圾焚烧发电厂”;“大力研究开发和推广利用先进的垃圾焚烧技术,提高国产化水平,有效降低成本,促进垃圾焚烧技术产业化发展。”;
      13、2007年,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家【2007】15号)中,要求“积极推进城乡垃圾无害化处理,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鼓励垃圾焚烧发电和供热”,“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
      14、2007年11月,《国务院转批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
      15、2008年,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家能源局颁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82)中“以下区域一般不得新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1)城市建成区;(2)环境质量不能达到要求且无有效消减措施的区域;(3)可能造成敏感区环境保护目标不能达到相应标准要求的区域。”(4)新改扩建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不得小于300米。”。

 

(集团工程管理部 潘亚林 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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